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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TCL集团关联公司员工邮箱泄密入刑侵犯商业秘密罪

时间:2024-06-12编辑: admin 点击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是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的母公司,2016年1月,TCL公司的网络专业员工在公司总部通过网络服务器监控到有人通过网络泄露华星公司的商业秘密。

  林义翔于2014年2月17日入职华星公司,并签订了《知识产权协议》和《个人承诺书》;2015年10月离职并入职重庆市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公司)电荷泵。叶晏呈于2014年9月22日入职华星公司,并签订了《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及《个人廉洁承诺书》;2016年4月离职入职惠科公司。以上协议及两人的《劳动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必须对华星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外泄,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且华星公司通过拷贝限制、制度制约等措施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凯发在线官网下载。华星公司与惠科公司为同业竞争对手。2015年10月24日,叶晏呈在明知林义翔已从华星公司离职,并入职惠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其邮箱……包含附件“2015年1-8月测试部预算执行情况Ver.08”“2016年预算评估-测试部Ver.08”“2016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年)-TEST部-Ver.08”“2016年预算评估-测试部Ver.16”的邮件发至对方邮箱内,以供林义翔在惠科公司使用。另林义翔还使用了其以上邮箱将包含了附件“原材料消耗品-化-零配件-分表测试处表单整理20151024”的邮件《测试处-提供2016-2019设备备品清单及费用》和包含了附件“技术需求书-AOH[orbotech]”“TBNAN新建厂设备评估报告20140506”的邮件《CSOT技术标书及评估报告范例》发送给惠科公司同事蔡佳仁、刘晓虎、庄欣达、杨景升、李坤源等人,以供上述同事在惠科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经华星公司鉴别,林义翔、叶晏呈所发送的以上邮件附件均为华星公司的商业秘密文件。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凯发在线官网下载,PPT文件“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即附件“TBNAN新建厂设备评估报告20140506”)及“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即附件“2016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TEST部-Ver.08”)包含了华星公司“液晶显示屏在线监测”及“液晶显示屏阵列玻璃基板设计”的技术信息,以上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经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华星公司内部资料标题为《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的PPT文档[2016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导致资料中包含商业秘密泄露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编制生产计划人力成本与市场情报成本)鉴定金额为586766.50元。林义翔泄露PPT文件“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对华星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575725.6元。

  2013年7月9日,王青(另案处理)与华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31日,双方同时签订了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2016年王青从华星公司离职,后到重庆市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惠科公司产品实验有异常,郑博鸿要查询该公司产品实验异常的原因,王青得知该情况后,于2017年3月24日将其在华星公司获取的未公开的《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产工艺技术信息,以名为“PI不沾经验”的文件在郑博鸿所在部门的微信群内共享,郑博鸿则将该文件保存至其本人邮箱,并将该技术信息在查询惠科公司产品实验异常中进行使用。

  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的四个方面技术信息(1.PI不沾成因的鱼骨图分析方法;2.PI不沾工艺改善对策的有效性及核心改进工艺;3.产品的膜层设计;4.产品的产线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广东省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华星公司内部资料标题为《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的PPT文档【PI不沾经验】中包含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24688664.81元。

  (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59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叶晏呈发送给林义翔的邮件PPT文件“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即附件“2016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TEST部-Ver.08”)及林义翔给惠科公司同事发送的邮件“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即附件“TBNAN新建厂设备评估报告20140506”)包含了华星公司“液晶显示屏在线监测”及“液晶显示屏阵列玻璃基板设计”的技术信息,以上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

  (2)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粤知司鉴所【2017】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的四个方面技术信息(1.PI不沾成因的鱼骨图分析方法;2.PI不沾工艺改善对策的有效性及核心改进工艺;3.产品的膜层设计;4.产品的产线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龙源鉴字【2017】00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标题为《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的PPT文档[2016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导致资料中包含商业秘密泄露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编制生产计划人力成本与市场情报成本)鉴定金额为586766.50元。出具龙源鉴字【2017】004号《鉴定意见》,证明“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成本费用为10575725.6元;出具龙源鉴字【2018】001号《鉴定意见》,证明《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的PI不沾改善项目的成本费用合计金额为24688664.81元。

  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惠仲公函[2017]39号的回复,证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要求及相关异议作了补充说明并作出了书面回复。

  4.补充说明(林义翔、叶晏呈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各项异议),证明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各项异议作出了补充说明。

  法院认为,上诉人林义翔、叶晏呈、郑博鸿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林义翔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为人民币11162492.1元,郑博鸿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人民币24688664.81元,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叶晏呈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为人民币586766.50元,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三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叶晏呈、林义翔是在工作中发邮件披露信息以及在工作中参考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郑博鸿在工作中参考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三人行为目的在主观上与为了金钱利益而直接盗取出卖商业秘密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主观恶性较轻,此次触犯刑律有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因此,量刑时酌情从轻。虽然现有证据证明林义翔、叶晏呈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比郑博鸿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小,但是,林义翔有获取、使用、转发邮件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凯发在线官网下载,叶晏呈有向他人发送邮件披露信息、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他们的主观恶性比郑博鸿大,在量刑时予以酌情区分。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编制生产计划所花费的人力成本与市场情报成本人民币586766.50元是否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的损失的问题。“液晶显示屏在线监测”所示的秘点所含的技术信息是为了克服现有的液晶显示屏的在线监测的不足,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提供一种新的液晶显示屏的在线监测方法的技术方案,通过对液晶显示屏的在线监测方法进行优化,特别对光学测试、膜厚测试环节重点优化。而这种优化过程必然要通过将技术方案调整与生产过程相结合对监测参数或指标、监测方法等进行反复实验验证。通过“液晶显示屏在线监测”所示技术信息所涉监测参数或指标、监测方法及在线分析仪器的布局可以了解到公司各个产品在ATS设备的测试时间、公司的产能需求、提升良率的方法等。而公司的产能需求凯发在线官网下载、提升良率的方法等信息正是公司制定生产计划调整生产运营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司获得以上技术信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长期艰辛的试验摸索,因此,上诉人叶晏呈、林义翔均称编制生产计划所花费的人力成本等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应计算为其造成的损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龙源鉴字【2017】001号鉴定报告书关于《预算报告》第16页中的“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以及产品参数监测数据所占的研发成本为32930026.23元为PPT文档“2016年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导致资料中包含商业秘密泄露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的鉴定意见是否应予以认定。首先,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龙源鉴字【2017】001号鉴定报告书中描述“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预算报告》中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图片及相关产品参数监测数据属于商业秘密,是华星公司自主研发的COSTMT4851D01产品的研发成果”。经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预算报告》的【2016】鉴字59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并没有提出:“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图片及相关产品参数监测数据是COSTMT4851D01产品的研发成果。”的结论,仅提出:“液晶显示屏在线点,“液晶显示屏阵列玻璃基板设计”第1点,共8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据此,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预算报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提出: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及相关产品参数监测数据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但并未提出: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及相关产品参数监测数据是华星公司自主研发的COSTMT4851D01产品的研发成果这一鉴定意见,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6】鉴字59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证明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及相关产品参数监测数据是华星公司自主研发的COSTMT4851D01项目产品。其次,龙源鉴字【2017】001号鉴定报告书中描述:华星公司参与COSTMT4851D01项目的产品设计部高级工程师《调查笔录》显示,《预算报告》第16页中“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图片以及产品参数监测数据占整个COSTMT4851D01项目研发成果的95%以上。我们根据上述《调查笔录》并遵循谨慎性原则按95%进行计算,《预算报告》第16页中的“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以及产品参数监测数据所占的研发成本为32930026.23元。该鉴定报告主要根据参与COSTMT4851D01项目的产品设计部高级工程师《调查笔录》,即认定该部分商业秘密泄露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2930026.23元,进而作出结论:PPT文档“2016年预算评估报告(对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导致资料中包含商业秘密泄露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33516792.73元(人力成本与市场情报成本586766.50元+研发成本32930026.23元)。而该鉴定报告书并未附有相应《调查笔录》作为证据,而仅附有的附件:COSTMT4851D01项目立项报告及审批手续、COSTMT4851D01项目财务支出会计凭证及附件沟道宽度、COSTMT4851D01项目财务支出明细表,所附附件内容亦未能证明COSTMT4851D01项目与“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图片以及产品参数监测数据之间的关联性。

  综上,本案证据中,关于“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图片以及产品参数监测数据与华星公司COSTMT4851D01项目之间关联性不足,未能证明“液晶面板中阵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设计”图片以及产品参数监测数据占COSTMT4851D01项目研发成本总额的95%即32930026.23元,亦未能证明32930026.23元的研发成本全部为叶晏呈发给林义翔的邮件导致的损失。

  三、关于林义翔发出的《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报告》邮件给华星公司造成损失认定问题。经查,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59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报告》第6页中的“膜厚机摆放位置图”及第18、19页中各产品的沟道宽度ACD设计值及量测光斑(spotsize)值等信息为华星公司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属于华星公司商业秘密。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龙源鉴字[2017]004号鉴定意见以华星公司为获得上述技术秘点而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作为鉴定商业秘密被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基础,综合被泄PPT文档《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报告》、参与t2新建厂主厂房设备布局图设计人员名单及基本薪酬情况表、参与t2新建厂主厂房设备布局图设计核心人员劳动合同、华星公司与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付款凭证及发票、华星公司4MSingle导入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审批手续、华星公司4MSingle导入项目立项预算审批手续、华星公司4MSingle导入项目光罩实验财务核算明细、华星公司4MSingle导入项目光罩实验付款凭证等证据,认为“膜厚机摆放位置图”是为更好地进行在线监测,结合整个生产运营规划对厂内在线监测仪器摆放位置进行调整的t2新建厂主厂房设备布局图;各产品的沟道宽度ACD设计值及量测光斑(spotsize)值等信息为华为公司4MSingle导入项目的关键技术信息。《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报告》的PPT文档外泄,导致资料中包含商业秘密泄露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鉴定金额为10575725.6元。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设备布局与生产效能提升息息相关,需要经过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规划和设计;邮件中关于“制成角色情况”:“4Mask制成的关键为第2/3层的塑造,而其中的更为关键之处在于沟道的半曝光制作……”等技术相关内容的描述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5904号《司法鉴定意见》及华星公司4MSingle导入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因此,上诉人称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龙源鉴字[2017]004号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与本案的涉案技术秘密之间没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郑博鸿获取华星公司未公开的《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产工艺技术信息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经查,郑博鸿供述因为惠科公司的产品实验有异常,要查询公司产品实验异常的原因,王青(华星公司原员工,签有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离职后入职惠科公司)得知后凯发在线官网下载凯发在线官网下载,将在华星公司获取的文件资料,分享到部门工作微信群,然后其再通过微信账户转发到自己的邮箱。通过参考邮件中的华星公司的资料,以查询惠科公司产品实验异常的原因。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的四个方面技术信息(1.PI不沾成因的鱼骨图分析方法;2.PI不沾工艺改善对策的有效性及核心改进工艺;3.产品的膜层设计;4.产品的产线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广东省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华星公司内部资料标题为《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的PPT文档【PI不沾经验】中包含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24688664.81元。郑博鸿主观上对王青所发送的资料为王青在华星公司工作时保存下来的资料是明知的,客观上查询惠科公司产品实验异常原因时参考使用。因此,郑博鸿及其辩护人辨称郑博鸿对获取华星公司未公开的《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产工艺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院不予支持。

  五、2015年11月3日上下文有关文法,林义翔通过他的邮箱……将一邮件名为“200”的附件资料发到郑博鸿的邮箱……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339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名为“200”的华星公司文件内容具备新颖性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经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龙源鉴定(2016)003号)】,该行为侵犯华星公司商业秘密DefectTraceByEQP及DefectTraceByChamberReport(按机台单元进行的不良跟踪报告)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鉴定金额为1749925.48元。关于该经济损失鉴定金额1749925.48元是否能够认定为林义翔、郑博鸿的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因公诉机关提供的侦查卷中提取的林义翔发送该名为“200”的邮件证据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中的检材邮件比对,存在多处数据不对应的情况,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提供鉴定的该部分邮件直接来源于林义翔发送给郑博鸿的邮件中的原文件,因此,对林义翔发送、郑博鸿获取该部分邮件导致华星公司经济损失金额1749925.48元,不予认定。对林义翔及其辩护人、郑博鸿及其辩护人对于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对各上诉人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对各上诉人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上诉人林义翔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临界阻尼,并处罚金三万元。

  3、上诉人郑博鸿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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